(一)住院治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三级、二级、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各降100元。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参照本市住院标准执行。
(二)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90%、二级医院92%、一级及以下医院94%。
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支付8万元,8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按95%的比例支付。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低于医疗费用45%的,按45%支付。
职工大病,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经职工医疗报销报销后,超过15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予分段报销(2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50%;2-10万元段,报销比例60%;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0%;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三)分娩报销
分娩(含剖宫产)住院,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报销,住院可报费用全部报销。
生产时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官产24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但未满十个月的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四)外伤报销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我院就诊时,在入院后到住院处领取《阜阳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备案表》及《阜阳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承诺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完整。要求接诊医生要仔细询问意外伤害发生的相关情况,详实登记入院记录,并在《备案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入院记录,备案表无需单位核实、盖章。后将“承诺书”及“入院记录”带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审核,即可在该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五)异地就医政策
1、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
在全省开通省内异地自行外出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属于非急诊抢救且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临时自行外出就医情形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使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就医凭证,在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免备案”直接结算服务。注:省内异地自行外出的相比急诊抢救或办理转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
2、完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报销政策
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等医保备案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省内或省外长期居住、生活、工作地就医的,职工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需回参保地就医的,享受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3、统一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或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外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下列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1)省内异地就医。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15个百分点。
(2)跨省异地就医。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20 个百分点。